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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國文化精神看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
來源:中國民主同盟網站 http://www.itjx.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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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8
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問題,是構建好、完善好中國特色政黨制度框架的一個關鍵問題,也是堅持不懈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fā)展道路的一個重要保證。中央非常重視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出臺了《2010-2020年黨外代表人士教育培訓改革和發(fā)展綱要》,對于中國統一戰(zhàn)線工作和多黨合作事業(yè),這無疑是一個開創(chuàng)性的、綱領性的文件。
那么,從學習、領會的層面說,我們該怎樣解讀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這一重大問題呢?毫無疑問,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問題,不是一個孤立的問題,應首先把它放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這一中國特色政黨制度框架中來思考和理解。也就是說,只有在這一中國特有的政黨制度框架中,才會提出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這一頗具中國特色的重要話題。因為很明顯,只有加強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才能保證中國統一戰(zhàn)線事業(yè)的可持續(xù)發(fā)展,保證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不斷鞏固和完善。同樣,也只有在中國特色政黨制度框架中,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才是必須的和必然的。所以,要探討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這一問題,就必須先從中國特色政黨制度何以可能或者說其合法性、合理性依據何在說起。
第一,我想先談一談“制度認同與文化本源”的關系。
我們都知道,我們中國這個多黨合作制度是世界上別具一格獨樹一幟的政黨制度。這個別具一格獨樹一幟,就叫做中國特色。關鍵在于,如何理解這個中國特色?當然我們可以從歷史選擇的維度,也可以從現實實踐的維度來解釋。我認為還有一個維度,那就是從中國傳統文化精神的維度來說明。真正的中國特色,從根本上說就是中國文化特色。也就是說,任何一個國家的政黨制度,不僅要符合該國的國家性質、歷史進程和現實狀況,更要符合該國源遠流長根深蒂固的文化精神、文化心理、文化傳統,亦即該國民族的一種集體意識和無意識,簡言之就是民族文化精神。中國特色的政黨制度,不僅僅如《中國的政黨制度》(白皮書)中所說是“在中國長期的革命、建設、改革實踐中形成和發(fā)展起來的”,而是從深層意義上講,它與中國的民族文化精神有著一脈相承的內在必然的聯系。
這牽涉到一個深層問題,即中華民族對于多黨合作制度的“制度認同”究竟根源何處?我認為,中國近現代的革命、建設和改革之所以選擇了多黨合作的政黨制度,固然有諸多具體的歷史和現實緣由,有中國社會革命和建設實踐的必然性依據,但文化上的認同恐怕也是一個特別值得關注的因素。從深層的角度說,“制度認同”根源于“文化認同”。德國當代思想家雅斯貝爾斯提出了一個著名的“軸心期”概念,認為在公元前數百年的時候,人類至今賴以自我意識的世界幾大文化模式(中國、印度、西方)大致同時確立起來,從此,人類一直靠軸心期所思考和創(chuàng)造的一切而生存,每一次新的飛躍都是軸心期潛力的蘇醒和對軸心期潛力的回歸,或者說復興。從中國來說,這一軸心期大致就是先秦“諸子百家”時代。實際上,這個時代也正是我們中華民族文化傳統的成型期、奠基期。雅斯貝爾斯的“軸心期”說,其實就是強調、凸顯了文化傳統對于特定社會文化發(fā)展的根本性、本源性意義。從這個角度說,我以為,要尋覓中國特色政黨制度得以產生、存在和發(fā)展的根本原因,只是強調革命、建設和改革的近現代實踐因素是不夠的,還必須關注中國傳統文化因素對于該制度形成發(fā)展的深層決定作用。因為從根源上說,中國現當代革命、建設、改革的偉大實踐之所以選擇了中共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這一政黨制度,最終原因也還是要歸結到中國傳統文化那兒去,是中國廣大人民群眾的集體性文化心理、文化習慣、文化精神的最終認同和選擇。一句話,“文化認同”應是“制度認同”的內在根源和深層基礎。因此,對于包括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等諸多內容在內的中國特色政黨制度與中國傳統文化精神之關系的研究,應當得到進一步的重視和加強。換言之,中國文化應是理解包括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等中國政黨制度建設的一個重要維度。
第二,談一談中國文化的根本精神、核心精神與中國特色政黨制度的關系
與中國特色政黨制度深刻相關的中國傳統文化精神,其根本與核心是什么?簡言之,就是一個“和”字。但我想這個“和”的意思不是一個層面,而應從三個層面來理解。
“和”的第一個層面,就是同世界其他民族的文化比較起來,中國文化精神最為突出的特點是講“和合”勝于講“對立”,是重“合”而不重“分”。“和合”應該是中國文化最主導、最根本的精神。上古文獻《尚書·虞書·舜典》中就提出了“八音克諧”、“神人以和”的和諧論命題??鬃觿t指出:“禮之用,和為貴,先王之道,斯為美”(《論語·學而》),從而明確提出“和為貴”、“和為美”的思想。道家同樣強調一個“和”字。老子講“負陰而抱陽,沖氣以為和”,(《老子》第二十五章),莊子講“和之以是非”(《莊子·齊物論》)等等,可以說也是以“和”為貴。這說明,中華民族一個最大的智慧,就是在對待世間各種矛盾關系時,盡量不把矛盾因素推向對立分裂的兩極或多極,盡量淡化乃至消解彼此的對立和沖突,它更注重矛盾關系的均衡與協調,強調矛盾因素之間互依共存,相輔相成那一面。這種“和為貴”、“和為美”的文化精神,就體現在人人之和(社會)上,天地之和(自然)上,其最高境界則是天人合一。天、地、人在“和合”文化的統領下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理想的世界。所以說,“和為貴”、“和為美”的思想是中國傳統文化的根本精神。
那么世界其他民族講不講“和”(和合、和諧)呢?當然也講。和諧應該是全人類共同的文化理想、生存理想。但相對來說,世界其他民族,特別是西歐民族,他們對“和諧”的理解和我們中國人在思路上是很不同的。西方古希臘早期的畢達哥拉斯學派講:“一般的說,和諧起于差異的對立。”[1]著名思想家赫拉克利特講:“對立的東西結合在一起,不同的音調造成最美的和諧,一切都是通過斗爭而產生的。”“自然也追求對立的東西,它是用對立的東西制造出和諧。”[2]這些西方早期思想家們都認為和諧源于對立,其論述非常典型,可以說是西方哲學思想史上的元語言,對于解讀西方人的和諧理念是很重要的。到了黑格爾那里,提出了被恩格斯成為“合理內核”的辯證思維(辯證法),這個辯證思維的最終目標是達到統一,歸于和諧,但過程卻必須經歷“否定之否定”環(huán)節(jié),也就是通過對立和否定來達到統一與和諧。有學者認為:“將‘否定’稱之為黑格爾辯證法的靈魂,這是有根據的。”[3]很明顯,在西方人看來,和諧是通過對立的關系而實現的,對立是和諧的前提和基礎,沒有對立也就沒有真正的和諧。實際上,西方的政治制度、政黨制度,無論是兩黨制還是多黨制,其在制度設計上都講對立、講競爭,甚至講對抗,即根源于這一傳統的文化理念。
而我國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政治制度、政黨制度,卻體現的不是西歐這種以對立為特點的文化理念,而是根源于中華民族以和為貴、以和為美的根本文化精神,我們知道,中國政黨制度的基本設計,既不同于西方國家的兩黨制或多黨制,也有別于有些國家的一黨制,其基本制度框架就是中共領導、多黨合作,共產黨執(zhí)政、民主黨派參政;其基本關系特征,就是中共和各民主黨派之間以及各民主黨派之間“長期共存,互相監(jiān)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因而彼此之間的關系不是對抗的、分立的、競爭的,而是協商的、合作的,非競爭的,也就是追求“合”反對“分”,追求和諧,反對對抗的。
現在我們講的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也同樣基于這一以和為貴的文化精神。比如我們強調,在黨外代表人士的教育培訓中首先要講政治共識,講核心價值,講共同的思想政治基礎,講“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標上同心同向,行動上同心同行”等等,都貫穿著、體現著這樣一種以和為貴的,講協商與合作、不講競爭和對抗的根本文化精神。
“和”的第二個層面,就是強調“中和”或“中庸”的文化精神。和諧這一文化精神,在不同的民族那里,其表現形態(tài)是不同的。在西方,和諧主要是從對立、從斗爭而來,所以,西方的文化理念都是以二元對立為基本模式的,如思維和存在、感性和理性、靈魂和肉體、上帝和魔鬼、本質和現象、偶然和必然、主體和客體等等矛盾性范疇,構成了西方哲學思想的基本話語體系。這些矛盾范疇之間的關系不光都是二元對立的,而且還是用一方否定另一方為基本意義內涵的。如以理性否定感性、以靈魂否定肉體,以上帝否定魔鬼、以本質否定現象等等,這種二元對立和否定的意義結構,實際上成為西方思想的基本模式、基本理路。但和諧文化精神在中華民族這里,卻既不是彼此對立的,也不是相互否定的,而是“持中不偏”的,亦即在事物的矛盾關系中,不強調對立和分裂,更反對“攻其異端”,而是強調“執(zhí)兩用中”(孔子語),就是一方面承認矛盾,肯定矛盾雙方(“兩”)的客觀存在,另一方面則不把矛盾因素推向對立的兩極或多極,更不是片面強調、肯定矛盾一方而反對、排斥另一方,而是在兩兩相對的矛盾因素、對立因素之間選擇一種互依并生、相成相濟、均衡融通、守中致和均衡持中之狀態(tài)(“中”作為結果、目標、境界)。也就說我們常說的“守持中道”、“不偏不倚”。這也是孔子所標榜的“中庸”。過去在強調階級斗爭的年代,我們批判中庸思想,實際上,中庸是我們文化精神的精髓與核心。中庸也就是中和,在《中庸》這部儒家經典中,,“中和”更被上升到了至高無上的宇宙本體的地位,所謂“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達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第一章)。至此,中國特色的“和諧”文化精神就集中體現為一種“中和”精神。“中和”成為中國文化“和合”精神的代表性思想范式。
在我們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政黨制度中,這種以中和為境界的思想范式實際上已經得到了充分貫徹和體現。就舉現在我們所講的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為例,我們所實行的基本原則就是:“堅持黨管干部與充分發(fā)揚民主相統一,堅持增進共識與提高能力相結合,堅持培養(yǎng)為重與以用為本相銜接,堅持組織培養(yǎng)與自我提升相促進,堅持統籌推進與突出重點相兼顧,堅持體現黨派特色與改善結構相統籌,堅持發(fā)揮旗幟性代表人士作用與發(fā)揮群體作用相協調”等,這“七個堅持”所貫徹始終的基本精神就是傳統的中和文化精神,就是“執(zhí)兩用中”、不偏不倚的傳統思想范式。當然這樣的“中和”型或“中庸”型的話語表達方式(或者說“句式”),在我國有關統一戰(zhàn)線理論、多黨合作理論中隨處可見,茲不贅述。
“和”的第三個層面,就是講究“和而不同”。
中華民族講“和諧”與西方不同的根本之處,還在于中國文化總體上雖不講對立和否定,但是卻講不同,講差異,即所謂“和而不同”。與對立和否定截然有別的是,不同、差異主要是“量”的構成關系,而不是“質”的對抗關系。中國文化中的“和”主要強調在量的構成關系中,要體現出不同和差異來。中國的春秋時代就對“和”與“同”的關系行了深入辯論。齊國晏嬰對“和”(和諧)的解釋是:“和如羹焉”。羹是什么?就是五味調和而成的美味濃湯。羹的味道極美,靠什么呢?就是靠五味(諸多不同的味)的調和。如果只有同一種味道,羹當然不會好喝,不會成為美味。所以晏嬰接著說:“若以水濟水,誰能食之?若琴瑟之專一,食能聽之?同之不可也如是”。(《左傳·昭公二十年》)如果湯羹只是用一種材料做成的自然不好喝,而琴瑟只是奏出一種聲音,也自然不好聽。這說明“同”是不會產生美好效果的。
此后鄭國史伯則提出了“和實生物,同則不繼”的著名學說,從而將“和”“同”之辨上升到了生命哲學的高度。他認為只有多種不同因素的調和,世界才會有生機、有生命,而只有“同一”而無差異,則會萬物皆滅。他對“和”與“同”的差別具體表述為:“以他平他謂之和,故能豐長而物歸之。若以同裨同,盡乃棄矣”。這里的“他”就是指別的不同的事物(要素),相當于英語中的“other”(他者),”“和”就是不同事物(要素)之間的調和、結合,這樣事物才會豐盈長久;如果是同一的事物(要素)之間的簡單重復,結果則是都會走向衰亡。所以他說:“聲一無聽,物一無文,味一無果,”(均見《國語·鄭語》),即一種聲音不好聽,一種物色不好看,一種味道不好吃,其意思與前述晏嬰的觀點極為相似。此后,孔子也強調“和”而反對“同”,認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論語·子路》),等等,不贅。
這一切都在強調說,“和”是重要的,理想的,但這個“和”不等于完全同一,恰恰相反,這個“和”要以“不同”為基礎,為前提。只有由“不同”構成的“和諧”,才是長盛不衰的,才是真正的和諧。什么是不同?不同就是差異性、特殊性、多樣性。當然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這里所說的不同并不等于對立,更不是對抗。“和”就是具有多樣性、差異性、特殊性的多種不同因素之間的調和、整合、協和,聯合,而其間并不存在對立和對抗的意思。
這個“和而不同”的文化精神對于中國社會歷史的發(fā)展來說是根本性、決定性的,大到我們多民族國家的歷史形成,小到我們民間的家族制度、家庭結構,都貫穿著這一種“和而不同”的文化精神。同時,它也作為一種思維模式、情感模式、價值模式積淀在中華民族的文化心理中,也成為一種穩(wěn)定的民族心理結構和思維定勢。那么我們中國特色的政黨制度之所以產生、存在和發(fā)展,在深層的意義上,也必然與這一文化精神內在相關,難分難解。所謂多黨合作,強調的是協商、合作,體現是“和”的精神,但這種“和”不是等同,不是同一,而是“多黨合作”的“和”,是中共和各民主黨派之間的合作。所以,中國多黨合作制度設計實際上是符合了“和而不同”這一中國傳統文化精神的。
再具體一些講,抗戰(zhàn)時期的抗日民族統一戰(zhàn)線和建國以來的愛國統一戰(zhàn)線,從產生、鞏固到發(fā)展,之所以有著強大的生命力,之所以得到中華兒女廣泛的認同和積極的參與,就在于它貫穿了、實踐了這“和而不同”的中國文化精神。那么,現在所講的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也是這一文化精神的一種體現。就黨外代表人士這一概念來說,它是中國特色政治體制下的一個重要群體,主要指的是中國共產黨以外的、在政治上與我們黨團結合作的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民族界、宗教界、新的社會階層以及港澳臺同胞和海外僑胞中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和代表性的人士。顯然,從與我黨團結合作這個角度說,黨外代表人士隊伍體現了一個“和”字,而從其來自不同黨派、民族、宗教、領域、界別等等而言,它體現的又是結構上的非同一化,也就是“不同”,所以在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問題上,也充分蘊涵了“和而不同”的文化精神。
當然,如果再深入說一說的話,可以認為,“和而不同”這一傳統文化精神不僅是中國特色政黨制度形成和發(fā)展的深層原因,而且也是保證中國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可持續(xù)發(fā)展的重要依據,是進一步推動中國特色政黨制度民主化、科學化建設的一個重要維度。因而在實踐中,我們一方面要堅決貫徹這一多黨合作政黨制度所體現出來的協商民主精神,合作、團結的精神,一方面也要在“不同”的方面作文章,在發(fā)展多黨派之間的差異性、特殊性、多樣性的方面下功夫。這兩個方面實際上是互相聯系,缺一不可的。沒有“和”,就會脫離中國國情,脫離中國社會歷史現實,就會出現政治動蕩,社會動亂;而沒有“不同”,也就不會有真正的“和”,多黨派之間的協商、合作就會淪為虛設,成為空洞。這一點,在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方面也是同樣的道理。如果不充分實踐“和而不同”的中國文化精神,只是強調黨外代表人士的同一性,忽略差異性,那么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就不會很好的起到推動我國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健康發(fā)展的積極作用。因此,堅持“和”與“不同”的辯證統一,是保證中國特色政黨制度可持續(xù)發(fā)展的一個重要的、根本的路徑。聯系到當前出現的中共與民主黨派之間,以及各民主黨派之間日益“趨同化”傾向,我以為高度重視、深入研究“和而不同”的文化精神,特別是研究“和”與“不同”的辯證關系,研究“不同”對于更好實現“和”(合作、協商)的重要性,無論是對于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還是對于推動中國特色政黨制度的可持續(xù)發(fā)展,都至為關鍵,意義深遠。
[1] 《西方美學家論美和美感》第14頁,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
[2] 《西方哲學原著選讀》(上卷),第23頁,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
[3] 鄧曉芒:《黑格爾辯證法講演錄》,第62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責任編輯:馮鵬飛
從中國文化精神看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
來源:中國民主同盟網站 http://www.itjx.net [大] [小] 2011-07-18
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問題,是構建好、完善好中國特色政黨制度框架的一個關鍵問題,也是堅持不懈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fā)展道路的一個重要保證。中央非常重視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出臺了《2010-2020年黨外代表人士教育培訓改革和發(fā)展綱要》,對于中國統一戰(zhàn)線工作和多黨合作事業(yè),這無疑是一個開創(chuàng)性的、綱領性的文件。
那么,從學習、領會的層面說,我們該怎樣解讀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這一重大問題呢?毫無疑問,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問題,不是一個孤立的問題,應首先把它放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這一中國特色政黨制度框架中來思考和理解。也就是說,只有在這一中國特有的政黨制度框架中,才會提出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這一頗具中國特色的重要話題。因為很明顯,只有加強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才能保證中國統一戰(zhàn)線事業(yè)的可持續(xù)發(fā)展,保證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不斷鞏固和完善。同樣,也只有在中國特色政黨制度框架中,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才是必須的和必然的。所以,要探討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這一問題,就必須先從中國特色政黨制度何以可能或者說其合法性、合理性依據何在說起。
第一,我想先談一談“制度認同與文化本源”的關系。
我們都知道,我們中國這個多黨合作制度是世界上別具一格獨樹一幟的政黨制度。這個別具一格獨樹一幟,就叫做中國特色。關鍵在于,如何理解這個中國特色?當然我們可以從歷史選擇的維度,也可以從現實實踐的維度來解釋。我認為還有一個維度,那就是從中國傳統文化精神的維度來說明。真正的中國特色,從根本上說就是中國文化特色。也就是說,任何一個國家的政黨制度,不僅要符合該國的國家性質、歷史進程和現實狀況,更要符合該國源遠流長根深蒂固的文化精神、文化心理、文化傳統,亦即該國民族的一種集體意識和無意識,簡言之就是民族文化精神。中國特色的政黨制度,不僅僅如《中國的政黨制度》(白皮書)中所說是“在中國長期的革命、建設、改革實踐中形成和發(fā)展起來的”,而是從深層意義上講,它與中國的民族文化精神有著一脈相承的內在必然的聯系。
這牽涉到一個深層問題,即中華民族對于多黨合作制度的“制度認同”究竟根源何處?我認為,中國近現代的革命、建設和改革之所以選擇了多黨合作的政黨制度,固然有諸多具體的歷史和現實緣由,有中國社會革命和建設實踐的必然性依據,但文化上的認同恐怕也是一個特別值得關注的因素。從深層的角度說,“制度認同”根源于“文化認同”。德國當代思想家雅斯貝爾斯提出了一個著名的“軸心期”概念,認為在公元前數百年的時候,人類至今賴以自我意識的世界幾大文化模式(中國、印度、西方)大致同時確立起來,從此,人類一直靠軸心期所思考和創(chuàng)造的一切而生存,每一次新的飛躍都是軸心期潛力的蘇醒和對軸心期潛力的回歸,或者說復興。從中國來說,這一軸心期大致就是先秦“諸子百家”時代。實際上,這個時代也正是我們中華民族文化傳統的成型期、奠基期。雅斯貝爾斯的“軸心期”說,其實就是強調、凸顯了文化傳統對于特定社會文化發(fā)展的根本性、本源性意義。從這個角度說,我以為,要尋覓中國特色政黨制度得以產生、存在和發(fā)展的根本原因,只是強調革命、建設和改革的近現代實踐因素是不夠的,還必須關注中國傳統文化因素對于該制度形成發(fā)展的深層決定作用。因為從根源上說,中國現當代革命、建設、改革的偉大實踐之所以選擇了中共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這一政黨制度,最終原因也還是要歸結到中國傳統文化那兒去,是中國廣大人民群眾的集體性文化心理、文化習慣、文化精神的最終認同和選擇。一句話,“文化認同”應是“制度認同”的內在根源和深層基礎。因此,對于包括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等諸多內容在內的中國特色政黨制度與中國傳統文化精神之關系的研究,應當得到進一步的重視和加強。換言之,中國文化應是理解包括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等中國政黨制度建設的一個重要維度。
第二,談一談中國文化的根本精神、核心精神與中國特色政黨制度的關系
與中國特色政黨制度深刻相關的中國傳統文化精神,其根本與核心是什么?簡言之,就是一個“和”字。但我想這個“和”的意思不是一個層面,而應從三個層面來理解。
“和”的第一個層面,就是同世界其他民族的文化比較起來,中國文化精神最為突出的特點是講“和合”勝于講“對立”,是重“合”而不重“分”。“和合”應該是中國文化最主導、最根本的精神。上古文獻《尚書·虞書·舜典》中就提出了“八音克諧”、“神人以和”的和諧論命題??鬃觿t指出:“禮之用,和為貴,先王之道,斯為美”(《論語·學而》),從而明確提出“和為貴”、“和為美”的思想。道家同樣強調一個“和”字。老子講“負陰而抱陽,沖氣以為和”,(《老子》第二十五章),莊子講“和之以是非”(《莊子·齊物論》)等等,可以說也是以“和”為貴。這說明,中華民族一個最大的智慧,就是在對待世間各種矛盾關系時,盡量不把矛盾因素推向對立分裂的兩極或多極,盡量淡化乃至消解彼此的對立和沖突,它更注重矛盾關系的均衡與協調,強調矛盾因素之間互依共存,相輔相成那一面。這種“和為貴”、“和為美”的文化精神,就體現在人人之和(社會)上,天地之和(自然)上,其最高境界則是天人合一。天、地、人在“和合”文化的統領下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理想的世界。所以說,“和為貴”、“和為美”的思想是中國傳統文化的根本精神。
那么世界其他民族講不講“和”(和合、和諧)呢?當然也講。和諧應該是全人類共同的文化理想、生存理想。但相對來說,世界其他民族,特別是西歐民族,他們對“和諧”的理解和我們中國人在思路上是很不同的。西方古希臘早期的畢達哥拉斯學派講:“一般的說,和諧起于差異的對立。”[1]著名思想家赫拉克利特講:“對立的東西結合在一起,不同的音調造成最美的和諧,一切都是通過斗爭而產生的。”“自然也追求對立的東西,它是用對立的東西制造出和諧。”[2]這些西方早期思想家們都認為和諧源于對立,其論述非常典型,可以說是西方哲學思想史上的元語言,對于解讀西方人的和諧理念是很重要的。到了黑格爾那里,提出了被恩格斯成為“合理內核”的辯證思維(辯證法),這個辯證思維的最終目標是達到統一,歸于和諧,但過程卻必須經歷“否定之否定”環(huán)節(jié),也就是通過對立和否定來達到統一與和諧。有學者認為:“將‘否定’稱之為黑格爾辯證法的靈魂,這是有根據的。”[3]很明顯,在西方人看來,和諧是通過對立的關系而實現的,對立是和諧的前提和基礎,沒有對立也就沒有真正的和諧。實際上,西方的政治制度、政黨制度,無論是兩黨制還是多黨制,其在制度設計上都講對立、講競爭,甚至講對抗,即根源于這一傳統的文化理念。
而我國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政治制度、政黨制度,卻體現的不是西歐這種以對立為特點的文化理念,而是根源于中華民族以和為貴、以和為美的根本文化精神,我們知道,中國政黨制度的基本設計,既不同于西方國家的兩黨制或多黨制,也有別于有些國家的一黨制,其基本制度框架就是中共領導、多黨合作,共產黨執(zhí)政、民主黨派參政;其基本關系特征,就是中共和各民主黨派之間以及各民主黨派之間“長期共存,互相監(jiān)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因而彼此之間的關系不是對抗的、分立的、競爭的,而是協商的、合作的,非競爭的,也就是追求“合”反對“分”,追求和諧,反對對抗的。
現在我們講的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也同樣基于這一以和為貴的文化精神。比如我們強調,在黨外代表人士的教育培訓中首先要講政治共識,講核心價值,講共同的思想政治基礎,講“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標上同心同向,行動上同心同行”等等,都貫穿著、體現著這樣一種以和為貴的,講協商與合作、不講競爭和對抗的根本文化精神。
“和”的第二個層面,就是強調“中和”或“中庸”的文化精神。和諧這一文化精神,在不同的民族那里,其表現形態(tài)是不同的。在西方,和諧主要是從對立、從斗爭而來,所以,西方的文化理念都是以二元對立為基本模式的,如思維和存在、感性和理性、靈魂和肉體、上帝和魔鬼、本質和現象、偶然和必然、主體和客體等等矛盾性范疇,構成了西方哲學思想的基本話語體系。這些矛盾范疇之間的關系不光都是二元對立的,而且還是用一方否定另一方為基本意義內涵的。如以理性否定感性、以靈魂否定肉體,以上帝否定魔鬼、以本質否定現象等等,這種二元對立和否定的意義結構,實際上成為西方思想的基本模式、基本理路。但和諧文化精神在中華民族這里,卻既不是彼此對立的,也不是相互否定的,而是“持中不偏”的,亦即在事物的矛盾關系中,不強調對立和分裂,更反對“攻其異端”,而是強調“執(zhí)兩用中”(孔子語),就是一方面承認矛盾,肯定矛盾雙方(“兩”)的客觀存在,另一方面則不把矛盾因素推向對立的兩極或多極,更不是片面強調、肯定矛盾一方而反對、排斥另一方,而是在兩兩相對的矛盾因素、對立因素之間選擇一種互依并生、相成相濟、均衡融通、守中致和均衡持中之狀態(tài)(“中”作為結果、目標、境界)。也就說我們常說的“守持中道”、“不偏不倚”。這也是孔子所標榜的“中庸”。過去在強調階級斗爭的年代,我們批判中庸思想,實際上,中庸是我們文化精神的精髓與核心。中庸也就是中和,在《中庸》這部儒家經典中,,“中和”更被上升到了至高無上的宇宙本體的地位,所謂“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達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第一章)。至此,中國特色的“和諧”文化精神就集中體現為一種“中和”精神。“中和”成為中國文化“和合”精神的代表性思想范式。
在我們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政黨制度中,這種以中和為境界的思想范式實際上已經得到了充分貫徹和體現。就舉現在我們所講的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為例,我們所實行的基本原則就是:“堅持黨管干部與充分發(fā)揚民主相統一,堅持增進共識與提高能力相結合,堅持培養(yǎng)為重與以用為本相銜接,堅持組織培養(yǎng)與自我提升相促進,堅持統籌推進與突出重點相兼顧,堅持體現黨派特色與改善結構相統籌,堅持發(fā)揮旗幟性代表人士作用與發(fā)揮群體作用相協調”等,這“七個堅持”所貫徹始終的基本精神就是傳統的中和文化精神,就是“執(zhí)兩用中”、不偏不倚的傳統思想范式。當然這樣的“中和”型或“中庸”型的話語表達方式(或者說“句式”),在我國有關統一戰(zhàn)線理論、多黨合作理論中隨處可見,茲不贅述。
“和”的第三個層面,就是講究“和而不同”。
中華民族講“和諧”與西方不同的根本之處,還在于中國文化總體上雖不講對立和否定,但是卻講不同,講差異,即所謂“和而不同”。與對立和否定截然有別的是,不同、差異主要是“量”的構成關系,而不是“質”的對抗關系。中國文化中的“和”主要強調在量的構成關系中,要體現出不同和差異來。中國的春秋時代就對“和”與“同”的關系行了深入辯論。齊國晏嬰對“和”(和諧)的解釋是:“和如羹焉”。羹是什么?就是五味調和而成的美味濃湯。羹的味道極美,靠什么呢?就是靠五味(諸多不同的味)的調和。如果只有同一種味道,羹當然不會好喝,不會成為美味。所以晏嬰接著說:“若以水濟水,誰能食之?若琴瑟之專一,食能聽之?同之不可也如是”。(《左傳·昭公二十年》)如果湯羹只是用一種材料做成的自然不好喝,而琴瑟只是奏出一種聲音,也自然不好聽。這說明“同”是不會產生美好效果的。
此后鄭國史伯則提出了“和實生物,同則不繼”的著名學說,從而將“和”“同”之辨上升到了生命哲學的高度。他認為只有多種不同因素的調和,世界才會有生機、有生命,而只有“同一”而無差異,則會萬物皆滅。他對“和”與“同”的差別具體表述為:“以他平他謂之和,故能豐長而物歸之。若以同裨同,盡乃棄矣”。這里的“他”就是指別的不同的事物(要素),相當于英語中的“other”(他者),”“和”就是不同事物(要素)之間的調和、結合,這樣事物才會豐盈長久;如果是同一的事物(要素)之間的簡單重復,結果則是都會走向衰亡。所以他說:“聲一無聽,物一無文,味一無果,”(均見《國語·鄭語》),即一種聲音不好聽,一種物色不好看,一種味道不好吃,其意思與前述晏嬰的觀點極為相似。此后,孔子也強調“和”而反對“同”,認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論語·子路》),等等,不贅。
這一切都在強調說,“和”是重要的,理想的,但這個“和”不等于完全同一,恰恰相反,這個“和”要以“不同”為基礎,為前提。只有由“不同”構成的“和諧”,才是長盛不衰的,才是真正的和諧。什么是不同?不同就是差異性、特殊性、多樣性。當然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這里所說的不同并不等于對立,更不是對抗。“和”就是具有多樣性、差異性、特殊性的多種不同因素之間的調和、整合、協和,聯合,而其間并不存在對立和對抗的意思。
這個“和而不同”的文化精神對于中國社會歷史的發(fā)展來說是根本性、決定性的,大到我們多民族國家的歷史形成,小到我們民間的家族制度、家庭結構,都貫穿著這一種“和而不同”的文化精神。同時,它也作為一種思維模式、情感模式、價值模式積淀在中華民族的文化心理中,也成為一種穩(wěn)定的民族心理結構和思維定勢。那么我們中國特色的政黨制度之所以產生、存在和發(fā)展,在深層的意義上,也必然與這一文化精神內在相關,難分難解。所謂多黨合作,強調的是協商、合作,體現是“和”的精神,但這種“和”不是等同,不是同一,而是“多黨合作”的“和”,是中共和各民主黨派之間的合作。所以,中國多黨合作制度設計實際上是符合了“和而不同”這一中國傳統文化精神的。
再具體一些講,抗戰(zhàn)時期的抗日民族統一戰(zhàn)線和建國以來的愛國統一戰(zhàn)線,從產生、鞏固到發(fā)展,之所以有著強大的生命力,之所以得到中華兒女廣泛的認同和積極的參與,就在于它貫穿了、實踐了這“和而不同”的中國文化精神。那么,現在所講的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也是這一文化精神的一種體現。就黨外代表人士這一概念來說,它是中國特色政治體制下的一個重要群體,主要指的是中國共產黨以外的、在政治上與我們黨團結合作的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民族界、宗教界、新的社會階層以及港澳臺同胞和海外僑胞中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和代表性的人士。顯然,從與我黨團結合作這個角度說,黨外代表人士隊伍體現了一個“和”字,而從其來自不同黨派、民族、宗教、領域、界別等等而言,它體現的又是結構上的非同一化,也就是“不同”,所以在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問題上,也充分蘊涵了“和而不同”的文化精神。
當然,如果再深入說一說的話,可以認為,“和而不同”這一傳統文化精神不僅是中國特色政黨制度形成和發(fā)展的深層原因,而且也是保證中國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可持續(xù)發(fā)展的重要依據,是進一步推動中國特色政黨制度民主化、科學化建設的一個重要維度。因而在實踐中,我們一方面要堅決貫徹這一多黨合作政黨制度所體現出來的協商民主精神,合作、團結的精神,一方面也要在“不同”的方面作文章,在發(fā)展多黨派之間的差異性、特殊性、多樣性的方面下功夫。這兩個方面實際上是互相聯系,缺一不可的。沒有“和”,就會脫離中國國情,脫離中國社會歷史現實,就會出現政治動蕩,社會動亂;而沒有“不同”,也就不會有真正的“和”,多黨派之間的協商、合作就會淪為虛設,成為空洞。這一點,在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方面也是同樣的道理。如果不充分實踐“和而不同”的中國文化精神,只是強調黨外代表人士的同一性,忽略差異性,那么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就不會很好的起到推動我國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健康發(fā)展的積極作用。因此,堅持“和”與“不同”的辯證統一,是保證中國特色政黨制度可持續(xù)發(fā)展的一個重要的、根本的路徑。聯系到當前出現的中共與民主黨派之間,以及各民主黨派之間日益“趨同化”傾向,我以為高度重視、深入研究“和而不同”的文化精神,特別是研究“和”與“不同”的辯證關系,研究“不同”對于更好實現“和”(合作、協商)的重要性,無論是對于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還是對于推動中國特色政黨制度的可持續(xù)發(fā)展,都至為關鍵,意義深遠。
[1] 《西方美學家論美和美感》第14頁,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
[2] 《西方哲學原著選讀》(上卷),第23頁,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
[3] 鄧曉芒:《黑格爾辯證法講演錄》,第62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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