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公權謀私是引發(fā)廣大民眾強烈不滿的焦點問題。國務院新聞辦發(fā)布的數據顯示,2009年,全國行政問責官員共計7036人;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發(fā)布的數據顯示,2010年,全國紀檢監(jiān)察機關處分縣處級以上干部5098人。這些官員的“落馬”,腐敗是最主要的原因。對于廉政建設,中央高度重視,不斷加強懲處力度,并提出了系統(tǒng)治理、整體推進的目標要求。但反腐敗斗爭的過程,就是腐敗形式不斷多樣化和反腐敗手段不斷完善的一種拉鋸式對抗過程。當前,有以下一些現象,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1.公權謀私行為具有更強的隱蔽性。主要特點之一是不同部門甚至不同地區(qū)的官員相互照應,彼此幫忙,“禮尚往來”,心照不宣。
2.多人串聯(lián)的“鏈式”腐敗呈多發(fā)趨勢。鏈條越長,能量就越大,危害性也就越大;即便被發(fā)現,也能通過偽證、串供、轉移贓款贓物等進行反偵察。而且,由于腐敗“鏈條”延伸至紀檢、監(jiān)察、司法部門,導致難以被監(jiān)管、被懲處。
3.基層政府職能部門的干部公然利用公權“保私、護私”,對于公眾的批評、舉報、抵制進行打壓甚至追捕關押。這一行為極為惡劣,也極易造成群體性事件。
以上現象,導致公權謀私過程難監(jiān)督、證據難掌握、事實難認定,嚴重威脅到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要從根本上杜絕,確保公權為民,就必須在預防、整治兩方面下功夫,從權力體制、監(jiān)督機制、法律體系、人事制度等方面著手。
1.切實加強人大的監(jiān)督、立法權。從基層人大開始,減少代表中政府官員的比例,增加社會人士、民主黨派成員的比例;針對重要決策、立法,舉行社會聽證,聽取各利益團體和民眾的意見。
2.建立科學系統(tǒng)、全面覆蓋且行之有效的法律體系。(1)制定一部防止公職人員公權謀私的綱領性法典,對公權謀私的內涵、外延、量刑標準等基本要素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2)完善現有法律法規(guī),對界定模糊、執(zhí)行權力程序不科學的部分,在廣聽民意的基礎上進行修改。(3)對公務人員接受禮品范圍及其最高限額、公務人員不得從事第二職業(yè)、親屬回避制度等作出規(guī)定。
3.規(guī)范反腐敗機構的設置及運作。(1)在法律上明確紀檢、監(jiān)察和司法執(zhí)紀執(zhí)法部門在反腐敗中的不同工作職能,確立其在不同環(huán)節(jié)中的作用。(2)徹底整合反腐敗機構,即在橫向上合并職能完全重合的機構,縱向上實現徹底的垂直管理,并分片設立派出機構,避免因分屬于黨、政、司法或各級政府而帶來人權、事權分散和職能混亂。(3)理順各部門之間的合作機制,確保信息暢通。(4)引入與審計部門的合作機制,高度重視其在發(fā)現線索方面的重要作用,將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與干部任期內定期審計、離任審計等結合起來。
4.建立規(guī)范、公開和透明的人事制度。(1)將基層主要領導干部的決定“主體”,由當地人大常委會擴大為人大全委會,即重大事務的決策權逐步由常委會向全委會轉移。(2)全面推行基層干部“公推直選”、“兩推一選”等做法,即由黨員和群眾公開推薦與上級黨組織推薦相結合,最后實行差額選舉。(3)加強日常管理,形成客觀、公正的干部素質、業(yè)績評價機制和嚴格、有效的激勵機制。(4)增強人事工作的公開透明度,除涉密事項以外,都要在規(guī)定的時間和范圍內公之于眾,堅決杜絕暗箱操作和黑幕交易,保證權力運行的客觀、公正和廉潔。
5.完善舉報人保護體系,調動群眾監(jiān)督的積極性。(1)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提倡網上舉報和密碼舉報,可以采用視頻、音頻傳送等特殊方法獲取舉報信息,以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利益。(2)盡快制定專門保護舉報人的法律,此法律不僅要規(guī)定事后救濟制度,更要積極借鑒和探索對舉報人及其親屬的預防性保護措施,加強對舉報人的事前、事中的保護和事后救濟。(3)紀檢、監(jiān)察部門受理舉報線索時,應對舉報風險等級進行評估,及時啟動有關舉報人保護程序,采取相對應的措施,對舉報有關重大案件線索或有組織犯罪具有特殊貢獻的舉報人,可借鑒國外對舉報人的身份重置、異地安置制度。(4)為杜絕泄密現象的發(fā)生,嚴格泄密責任追究,無處罰就無責任,對于泄密者或泄密單位,一律嚴懲。
責任編輯:馮鵬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