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下旬,正當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兩部修法草案提交立法機關初審之際,發(fā)生在大連的一起13歲男孩殘殺、拋尸10歲女孩的惡性案件,觸痛了全社會的神經。因施害者未達法定的14周歲刑事責任年齡,依法未被追究刑事責任,最終被政府收容教養(yǎng)三年。盡管這已是現行法律框架下最嚴厲的懲戒,但民間的憤怒和焦慮并未因此平息。相反,輿論場上質疑“法律已成低齡犯罪保護傘”的聲音更加激烈,要求正在進行的修法行動對此作出回應的呼聲也更加高漲。

在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趨勢日趨嚴峻的現實語境下,類似的輿情其實已持續(xù)沸騰經年。幾乎每一起惡性低齡犯罪案件的曝光,都會引爆對現行法律政策的檢討。其中,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動議,更成為爭論的焦點。支持者認為,生活水平提高、外部環(huán)境變遷等因素,使得未成年人的生理、心智成熟期大大提前,唯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門檻,才能對低齡犯罪產生震懾效應,避免放縱罪錯行為,也才能真正慰藉受害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反對者則指出,未成年人具有巨大的人格重塑空間,由此決定了保護性懲罰的少年司法原則。以極端個案輕易顛覆“教育、感化、挽救”的普遍價值,不僅無助于引導失足孩子棄惡從善,而且過早貼上的犯罪標簽會加劇他們的反社會人格,令社會支付更為慘重的代價。

意見分歧的背后,折射的是立法的局限。以“一刀切”的年齡標準劃定刑事責任能力,乃是基于法律確定性、操作性的必然需求,實質是體現平均辨識、控制能力的立法推定。然而,這一由法律擬制的“標準人”,并不能與現實生活中千差萬別的個體真正畫上等號。由此,法律統(tǒng)一性與個體差異性的內在矛盾,必然引發(fā)普遍公正與個案正義的深刻沖突。

追求整體公正的法律,如何應對犯罪低齡化的現實?這就需要合理平衡保護與懲罰的邊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并非不容觸碰的禁忌,但需要在科學評估、理性討論的基礎上作出取舍。此外,近年來不少學者主張,應當引進英美法系國家的“惡意補足年齡”制度,對于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若能證明其對嚴重犯罪行為具有辨別能力和主觀惡意,可補足年齡差距,推定具有刑責能力,追究刑事責任。這樣的制度彈性,能夠有效彌補法律的僵化,在維系少年司法價值目標的同時,亦能兼顧個案的正義實現,因而值得納入積極考慮的改革選項。同時,一旦引入這一制度,亦需對其設置嚴格的約束機制,以防止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輿論審判等危險。

更應認識到,要有效遏制犯罪低齡化現象,絕不能僅僅盯著刑事責任年齡打轉。一方面,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輕刑化或無罪化處理,并不意味著放任不管,而是必須跟進預防、教育、矯治等機制,如此才能真正實現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價值。但在現實中,恰恰是相關法律制度的供給不足或執(zhí)行空轉,導致低齡犯罪難以擺脫“一放了之”或“一罰了之”的惡性循環(huán),并由此刺激了公眾的集體情緒。另一方面,任何一名滑入深淵的未成年人都可能不僅源于自身原因,更是家庭關愛缺失、學校教育失敗、周圍環(huán)境不良等諸多因素所致,其罪錯行為折射的是時代病癥的痛與殤。

也正因此,完善“寬容而不縱容”的少年司法制度,構建合力阻斷未成年人犯罪的系統(tǒng)工程,才是立法應當重點努力的方向。比如,如何配置多部門銜接的合作機制,如何設計替代刑罰的多元化管教措施,如何明晰分級干預的界限,如何追究家庭監(jiān)護不力的責任,如何敦促學校肩負起人格教育的義務,如何鼓勵公益組織等社會力量的參與,乃至如何為受害人提供促進和解的專業(yè)幫助,等等,或存改善空間,或為空白地帶,都亟待作出合理、有效的法律制度安排。

對于正在進行的修法行動而言,圍繞低齡犯罪現象爆發(fā)的社會爭議壓力,也是倒逼立法改進的動力。社會共識的達成,具體制度的抉擇,或許并非易事。但無論是懲戒還是救贖,都需堅守兒童利益、社會公益最大化的底線原則。因為說到底,一個良法善治的社會,應當盡力將誤入歧途的未成年人拉回人生的正軌,而不是制造更多的監(jiān)獄和仇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