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觀近年來的生態(tài)環(huán)保立法,無論是環(huán)境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舊法的修改,還是生物安全法、濕地保護法等新法的創(chuàng)制,“生物多樣性”都已成為一大關鍵詞,從立法原則到具體制度所融入的保護理念,都賦予立法以鮮明的精神氣質。
這樣的立法態(tài)勢,折射的正是保護生物多樣性的緊迫需求。從高山之巔到深海之淵,從浩瀚大漠到廣袤草原,由萬物生靈和生態(tài)環(huán)境共同塑造的生物多樣性,既是人類生存發(fā)展的根基,也是地球生命共同體的血脈。然而,由于氣候變化、環(huán)境污染、過度開發(fā)等多重因素的不斷疊加,生物多樣性衰退已成為全球性困境。我國作為全球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國家之一,面臨著同樣的壓力和挑戰(zhàn)。早在1992年,我國就已成為聯(lián)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的首批締約國,積極投身生物多樣性的拯救行動,而不斷演進的立法建設,正是其中的關鍵一環(huán)。迄今為止,我國制定或修改了50多部涉及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推動相關立法體系不斷完善。
其中生態(tài)保護領域的立法建設成果最為顯著。目前,對應森林、草原、海洋、河湖、沙漠、濕地等多種生態(tài)系統(tǒng),我國均已頒行了相應的國家法律,基本實現(xiàn)了生態(tài)系統(tǒng)類型化保護的立法全覆蓋。尤其是近年來,長江保護法、黃河保護法等流域立法的崛起,黑土地保護法、青藏高原生態(tài)保護法等特殊地域立法的誕生,以國家公園法為代表的自然保護地立法體系提上議事日程……無不見證了生態(tài)保護立法不斷走向縱深,也為保護生物多樣性奠定了更具問題意識、更能靶向施策的法制基石。
不過,當下生物多樣性保護立法仍存在重要立法缺失、立法位級偏低等短板。比如在物種保護領域,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保護對象只限定于珍貴、瀕危等動物,普通野生動物并未進入立法保護的視野?!兑吧参锉Wo條例》不僅有著相似的立法狹隘,其立法位級也僅為行政法規(guī)。而微生物作為物種的重要一脈,其立法保護更是幾近空白。此外,外來物種入侵、轉基因生物安全、遺傳資源保護等關乎生物多樣性安危的重要議題,目前尚無專門法律予以應對。未來的生物多樣性保護立法建設理應以“補短、提質、升級”為主攻方向,全面梳理議題清單,加速填補制度盲區(qū),科學配置立法位級,最終以相關立法的量變和質變,充分滿足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制需求。
同時應當認識到,生物多樣性保護是一項關聯(lián)諸多要素的系統(tǒng)工程,與此相關的制度建設雖然數(shù)量頗為可觀,卻來源龐雜、效力不一,且多局限于單一的治理對象。這種分散性、類別化、單向度的立法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割裂了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整體性,不僅折損了立法的應有功效,也難以避免理念抵牾、制度碎片、規(guī)則沖突、多頭管理等弊端。
近年來,從學界到政界,要求制定專門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法的呼聲不斷高漲,這一動議,當可視為打造、完善相關立法體系的關鍵一步。事實上,2018年出臺的《云南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等地方立法,已經(jīng)邁出了先行先試的步伐。未來國家層面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法,理應以綜合性、基礎性的制度構造為基調,肩負起確立價值取向、歸集共性制度、布局協(xié)同治理、統(tǒng)一管理體制、厘清權利義務、明晰法律責任等重任,引領生物多樣性保護立法的多點突破、攜手共進。
“萬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養(yǎng)以成”,這是中國先哲早在農(nóng)業(yè)文明時代就已提出的樸素觀念。在邁入生態(tài)文明時代的當下,保護生物多樣性已上升為國家戰(zhàn)略,也是一個負責任大國對世界的貢獻。就此而言,相關的立法建設可謂使命神圣、任重道遠。完善生物多樣性保護立法體系,不僅是推進這項千秋偉業(yè)的法制保障,更將彰顯中國的守護決心、責任擔當和制度智慧。
(作者單位:民主與法制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