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迅在《華蓋集·雜感》中說道,勇者憤怒,抽刃向更強者;怯者憤怒,卻抽刃向更弱者。如此勇者讓人贊嘆,怯者讓人不齒。然而就在近日,有更卑劣者,竟然在憤怒時,抽刃向自己的母親。
山東濟寧少年暴打母親的視頻讓全網(wǎng)嘩然。百善孝為先,都說養(yǎng)兒為防老,如今卻出現(xiàn)了養(yǎng)兒要防打事件,雖是個案,但也讓人痛心疾首。那么在逆子的拳頭下,如何保護母親的合法權益呢?
長久以來,家庭成員的內部矛盾,因受“家丑不可外揚”的傳統(tǒng)觀念影響,曝光率并不高,甚至還有“清官難斷家務事”的消極認識。但在依法治國的今天,家人之間的矛盾也同樣不能跨過法律紅線。兒子當街毆打母親,嚴重違背中華傳統(tǒng)美德和社會公德,是性質惡劣的暴力行為,同時也是違反《反家庭暴力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如果給母親造成輕傷及以上,還將受到《刑法》的懲罰。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即使家暴行為輕微,該法第十六條也作出規(guī)定:家庭暴力情節(jié)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該法第二十三條還規(guī)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由此可見,對于被兒子毆打的母親,首先就有《反家庭暴力法》來保護。
同時,毆打母親除了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有關毆打他人的規(guī)定以外,還可能因涉嫌尋釁滋事受到處罰。該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虐待家庭成員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但需以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為前提??蓱z天下父母心,此時大部分父母應該會選擇寬恕,這也許就是一般的虐待行為很少被處罰的一個原因。
此外,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guī)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jié)惡劣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兒子打罵母親,屬于虐待行為,適用該法條。
只是虐待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被害人需要親自向法院提起訴訟才能處理。然而,虐待罪在特定情況下也會轉化為公訴案件,如果虐待行為導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或者被害人無法自行告訴的,則不再屬于親告罪,公安機關會立案偵查。對于孩子的虐待行為,母親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是一味地遷就忍讓,需知慣子如殺子。
如果兒子的毆打行為導致母親受到輕傷或以上程度的傷害,還可能同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構成故意傷害罪。
有家暴行為尤其是傷害父母的人,其工作單位和組織應給予相應的處罰和批評教育;如是在校學生,應當錄入道德品行檔案,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對于毆打、傷害父母的未成年人,筆者認為,情節(jié)惡劣或造成輕傷的,可以適用惡意年齡補足制度對其嚴厲追責,同時建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責任年齡從14周歲修改為12周歲。
社會各界要積極開展家庭美德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反家庭暴力意識,弘揚民族優(yōu)秀文化,必要時應拿起法律的武器,共同守衛(wèi)家庭成員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