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啟超比較早地注意到立憲在中國政治體制改革以及建構(gòu)現(xiàn)代文明中的重要性,早在光緒二十五年(1899年),他就寫了《各國憲法異同論》發(fā)表在《清議報》上。此時,距戊戌政變發(fā)生不足一年,梁啟超流亡日本亦不久,嚴復所翻譯之《群己權(quán)界論》尚未發(fā)表,在中國,即使知識界,對憲法、憲政也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甚至一無所知。所以,梁啟超的這篇文章在一般意義上普及了關(guān)于憲法和憲政的知識,同時,也在總結(jié)百日維新經(jīng)驗教訓的基礎(chǔ)上,提出了推進新的政治改革的目標。
在他看來,中國實行立憲的時機已經(jīng)到來。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他發(fā)表了《立憲法議》一文,向清政府提出了六條建議,懇請皇上昭告天下臣民,“定中國為君主立憲之帝國,萬世不替”。他認為,中國的立憲可以經(jīng)過以下幾個步驟:派重臣出洋考察、成立立法局,草定憲法、向國民解釋和宣傳各國憲法的相關(guān)知識、公布憲法草案,請全國士民展開討論,并全民公決,他預測這個時間需要20年。不管這個時間表是長是短,他一再提醒大家,由于日本已經(jīng)“得風氣之先”,順應時勢,實行立憲,一躍成為亞洲強國,中國要迎頭趕上,則不能不將立憲作為當務之急,而“須臾不可緩”。他總結(jié)戊戌變法、百日維新失敗的原因,看到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即忽略了從制憲入手。他說:“日本之實行憲法也,在明治二十三年,其頒布憲法也,在明治十三年,而其草創(chuàng)憲法也,在明治五年。當其草創(chuàng)之始,特派大臣五人,游歷歐洲,考察各國憲法之異同,斟酌其得失,既歸而后開局以制作之。”他希望清政府也能像日本這樣,將立憲確定為基本國策,并有條不紊、持之以恒地做下去,終有一天,中國也將以君主立憲國的新面目出現(xiàn)在東方。5年后,他的這套方案終于被清政府采納,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清政府決定簡派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憲政,顯然是在梁啟超的啟發(fā)下做出的重大決策。有意思的是,這時的梁啟超,其實是個清政府懸賞10萬兩白銀通緝的“大逆不道”的罪犯。
立憲非止一種,有君主立憲,也有民主立憲,前者以英、日為代表,后者以法、美為代表。他看到,“民主立憲政體,其施政之方略,變易太數(shù),選舉總統(tǒng)時,競爭太烈,于國家幸福未嘗不間有阻力”;而君主立憲就不同了,以英國為例,“君位之承襲,主權(quán)之所屬,皆有一定,而豈有僉壬得乘隙以為奸者乎?大臣之進退,一由議院贊助之多寡,君主察民心之所向,然后授之,豈有操莽安史之徒,能坐大于其間者乎?且君主之發(fā)一政施一令,必謀及庶人,因國民之所欲,經(jīng)議院之協(xié)贊,其有民所未喻者,則由大臣反覆宣布于議院,必求多數(shù)之共贊而后行,民間有疾苦,皆得提訴于議院,更張而利便之,而豈有民之怨其上者乎?”也就是說,這樣做的好處,在于杜絕了野心家、陰謀家的權(quán)力欲望,并將每個人的權(quán)力限制在一定范圍之內(nèi),防止出現(xiàn)國家權(quán)力集于一身的情況,不必因權(quán)力的更迭而引發(fā)動亂或流血沖突,國民的訴求和疾苦也有了伸張和落實的機會,從而使民怨得以化解。于是他得出結(jié)論,“君主立憲者,政體之最良者也”;而且是“永絕亂萌之政體也。”他希望當權(quán)者能看清時勢,實行立憲,這樣才能使國家走上獨立富強之路,免除被列強瓜分的危險。
實際上,在清政府宣布“預備立憲”之前的幾年里,梁啟超一直在民間進行憲政的啟蒙與宣傳。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他寫了《論立法權(quán)》、《論政府與人民之權(quán)限》等文章,同一年,他還創(chuàng)作了晚清第一部政治寓言體小說《新中國未來記》,當時便有人指出,這篇所謂小說,純是為了梁啟超要闡發(fā)他的憲政理想和見解,穿插幾個人物于其間,里面最精彩的部分,正是黃克強與李去病關(guān)于政見的長篇辯論,整個第三回,寫了16000余字,只寫這一件事,翻來覆去地辯駁,你來我往,44次,在小說寫作中也算作“至是而極”了。所以,五大臣出洋考察歸來,請梁啟超代為起草考察憲政的報告,以及奏請立憲、赦免黨人和請定國是的奏折,可謂找對了人。他在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給徐佛蘇的一封信中透露了這個絕大的秘密:
爾來送生活于海上者二十余日,其間履陸地者,不過三十余小時。公聞當亦大訝其行蹤之詭秘耶。……
近所代人作之文,凡二十萬言內(nèi)外,因鈔謄不便,今僅抄得兩篇,呈上一閱,閱后望即擲返。此事不知能小有影響否,望如云霓也。(諸文中除此兩文外,尚有請定國是一折亦為最要者,現(xiàn)副本未抄成,遲日當以請教。)
任公此信未記日期,徐佛蘇多年后追記為“乙巳年”,即1905年,應該屬于誤記。不過,請一位流亡海外的朝廷要犯起草給朝廷的奏折,這樣的奇聞恐怕只能發(fā)生在清末這樣一個特殊的時期。很顯然,他并不相信中國的立憲可以一蹴而就,他始終認為,中國的立憲應該有步驟地進行,既然日本前后用了大約20年的時間,那么,“中國最速亦須10年或15年,始可以語于此”。這是因為,“立憲政體者,必民智稍開而后能行之”。在這里,制度建設(shè)和思想啟蒙,應該表現(xiàn)為互為因果的辯證關(guān)系,沒有絕對的誰先誰后、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問題。他有一篇長期以來一直為人們所詬病的文章,就作于1906年初,這篇名為《開明專制論》的文章,一直是梁啟超“反對革命”、“維護專制”的鐵證。其實,細讀此文就會發(fā)現(xiàn),梁啟超所謂“開明專制”,并非維護專制制度,而是希望在實行立憲之前能有一個預備期,一個暫時的過渡階段。當然,“此時代不必太長,且不能太長,所過之后即進于立憲,此國家進步之大順序也”。如果不是從某種觀念出發(fā),而是從中國的歷史和現(xiàn)狀出發(fā),那么就應當承認,梁啟超的主張自有其道理在。這個道理就在于對國民素質(zhì)的認知,應該實事求是,對于國家社會組織的狀況,亦應實事求是。
然而,形勢發(fā)展之快,變化之速,卻是梁啟超所始料不及的。自從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七月十三日清政府宣布“預備立憲”以來,朝野上下都以談立憲為時尚。梁啟超也主動結(jié)束了與《民報》長達兩年多的論戰(zhàn),準備全身心地投入到立憲運動中去。他說:“從此政治革命問題,可告一段落。此后所當研究者,即在此過渡時代之條例如何。”為此,他和蔣觀云、徐佛蘇、熊秉三等籌劃成立了政聞社,并出版《政論》雜志,鼓吹立憲,制造輿論。這時的梁啟超儼然就是立憲派的幕后導師和精神領(lǐng)袖。應當看到,清政府在關(guān)于預備立憲的上諭中對形勢的估計,與梁啟超并無矛盾,其中講道:“目前規(guī)制未備,民智未開,若操切從事,涂飾空文,何以對國民而昭大信。故廓清積弊,明定責成,必從官制入手,亟應先將官制分別議定,次第更張,并將各項法律詳慎厘訂,而又廣興教育,清理財務,整飭武備,普設(shè)巡警,使紳民明悉國政,以預備立憲基礎(chǔ)。”這一番說辭都是梁啟超在《開明專制論》中反復講過的,而且,清政府提出9年的預備時限,較之梁氏先前關(guān)于20年的建議,至少縮短了一倍。但也許是受到時代風尚的影響,又為形勢所迫,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六月之后,梁啟超逐漸放棄了穩(wěn)健的主張,轉(zhuǎn)而要求速開國會,及時立憲。
這種情況一直延續(xù)到民國之初,梁啟超對君主立憲仍然情有獨鐘。他在宣統(tǒng)三年(1911年)九月十六日冒險回國,就是看到了還有實現(xiàn)君主立憲的可能,還想為此而搏一搏。他說:“本初(袁世凱)觀望不進,今欲取巧。今欲取而代之,誠甚易,資政院皆吾黨,一投票足矣。”他還說:“所幸武漢之事,出自將軍黎元洪,而湯化龍參之,皆士夫也,或可改為政治革命。”但南北雙方的政治博弈不僅沒給清皇室留下太多時間,也沒給梁啟超留下太多時間。他這次回國,幾乎一事無成,很快就失望地回到日本,這時,他發(fā)表了《新中國建設(shè)問題》,盡管文章對于英國式的虛君共和政體與其它五種政體的利害得失做了非常詳盡和深入的對比,認為前者最適宜于中國,并且詳述其理由,但他對于君主立憲在中國的前景已經(jīng)表示了深深的絕望。他在文章的結(jié)尾慷慨痛憤地說:
然則中國亦可行此制乎?曰:嗚呼!吾中國大不幸,乃三百年間戴異族為君主,久施虐政,屢失信于民,逮于今日,而今此事,殆成絕望,貽我國民以極難解決之一問題也。吾十余年來,日夜竭其力所能逮,以與惡政治奮斗,而皇室實為惡政治所從出。于是皇室乃大憾我,所以戮辱窘逐之者,無所不用其極。雖然,吾之奮斗,猶專向政府,而不肯以皇室為射鵠;國中一部分人士,或以吾為有所畏,有所媚,訕笑之,辱罵之,而吾不改吾度。蓋吾疇昔確信美、法之民主共和制決不適宜中國,欲躋國于治安,宜效英之存虛君,而事勢之最順者,似莫如就現(xiàn)皇統(tǒng)而虛存之。十年來之所以慎于發(fā)言,意即在是,吾行吾所信,故知我罪我俱非所計也。雖然,吾蓋誤矣。今之皇室乃飲鴆以祈速死,甘自取亡,而更貽我中國以難題。使彼數(shù)年以來稍有分毫交讓精神,稍能布誠以待吾民,使所謂十九條信條者,能于一年數(shù)月前發(fā)布其一二,則吾民雖長戴此裝飾品,視之如希臘、那威等國之迎立異族耳,吾知吾民當不屑斷斷與較者。而無如始終不寤,直至人心盡去,舉國皆敵,然后迫于要盟,以冀偷活而既晚矣。夫國家之建設(shè)組織,必以民眾意向為歸,民之所厭,雖與之天下,豈能一朝居。嗚呼,以萬國經(jīng)驗最良之虛君共和制,吾國民熟知之,而今日殆無道以適用之,誰之罪也?是真可為長太息也。
梁啟超此時頗有些感傷,但也無可奈何。隨著清室退位,民國成立,《臨時約法》頒布,他選擇了接受民主共和這個現(xiàn)實,但在政體方面,他希望能采取政黨內(nèi)閣制,以促進民主立憲的落實。這期間他參與了進步黨的創(chuàng)建,并依托進步黨,與袁世凱合作,對同盟會及后來的國民黨加以制衡。他說:“吾黨一面既須與腐敗社會為敵,一面又須與亂暴社會為敵,彼兩大敵者,各皆有莫大之勢力蟠亙國中,而吾黨以極孤微之力與之奮斗,欲同時戰(zhàn)勝兩敵,實為吾力之所不能逮,于是不得不急其所急,而先戰(zhàn)其一。”他從中外歷史經(jīng)驗中看到,“革命之后,暴民政治最易發(fā)生。而暴民政治一發(fā)生,則國家元氣必大傷,而不可恢復”,所以他選擇了不甚滿意之政府,勉予維持,而集中力量對付“禍國最烈之派”。于是便有了在二次革命期間對袁世凱的支持,有了在總統(tǒng)選舉中力挺袁世凱,有了在國會中對國民黨勢力的排斥,直至最后宣布解散國民黨、解散國會。它所帶來的直接后果,就是袁世凱權(quán)力欲望的極度膨脹,最終走到恢復帝制,黃袍加身的老路上去。
民國四年(1915年)八月十四日,楊度、孫毓筠、嚴復、劉師培、李燮和、胡瑛等在北京發(fā)起籌安會,使帝制運動公開化,梁啟超隨即發(fā)表了著名的《異哉所謂國體問題者》一文,不僅痛斥帝制之非,而且,借此機會闡明了他堅持立憲的態(tài)度:“吾以為國體與政體本絕不相蒙,能行憲政,則無論為君主為共和,皆可也。不能行憲政,則無論(為)君主為共和,皆不可也。”很顯然,梁啟超是個堅定的超級立憲派,有人看到他曾經(jīng)主張君主立憲,對他反對袁世凱稱帝很不理解,或者以為他已改弦易轍,更醉心于共和。他則聲明,我只是個“立憲黨之政論家,只問政體,不問國體”。他說:“蓋國體之為物,既非政論家之所當問,尤非政論家之所能問。”如果政論家一定要對國體問題說三道四,那他就是“不自量之甚也”。不僅政論家如此,政治家也應如此。“常在現(xiàn)行國體基礎(chǔ)之上而謀政體政象之改進,此即政治家惟一之天職也,茍于此范圍外越雷池一步,則是革命家之所為,非堂堂正正之政治家所當有事也。”
在他看來,一個國家的國體是君主制還是共和制,主要的并不在于政治家的選擇和政論家的鼓吹,而要看歷史發(fā)展的必然性。政治家或政論家都沒有理由也沒有權(quán)力把自己的好惡強加給國民,如果他們強行選擇一種國體要國民接受,都可能給國家?guī)韯觼y和災難。所以他解釋道:“昔吾對于在君主國體之下而鼓吹共和者嘗施反對矣,吾前后關(guān)于此事之辯論,殆不下20萬言,直至辛亥革命既起,吾于其年九月猶著一小冊子,題曰《新中國建設(shè)問題》,為最后維持舊國體之商榷。吾果何愛于其時之皇室者,彼皇室之僇辱我豈猶未極?茍微革命,吾至今猶為海外之僇民耳。復次當時皇室政治,種種予人以絕望,吾非童騃,吾非聾聵,何至漫無感覺?顧乃冒天下之大不韙,思為彼亡垂絕之命,豈有他哉,以為若在當時現(xiàn)行國體之下,而國民合群策合群力以圖政治之改革,則希望之遂或尚有其期。舊國體一經(jīng)破壞,而新國體未為人民所安習,則當驟然蛻變之,數(shù)年間其危險苦痛將不可思議。”現(xiàn)在,經(jīng)過數(shù)年的社會震蕩,國民付出了慘痛的代價而喘息未定,不過,共和國體畢竟確立起來,這是非常不容易的,是每個人都應該珍惜的。所以,他絕不能容忍一班文人鼓吹第二次變更國體,更不能接受袁世凱要當皇帝的事實。雖然他一再表示“君主立憲”最適宜中國的國情,但既然共和國體已然既成事實,他寧肯選擇“民主立憲”。他說:“平心論之,無論何種國體皆足以致治,皆足以致亂。治亂之大原,什九恒系于政象,而不系于國體。而國體與國情不相應,則其導亂之機括較多且易,此無可為諱也。故鄙人自始不敢妄倡共和,至今仍不敢迷信共和,與公等有同情也。顧不敢如公等之悍然主張變更國體者,吾數(shù)年來懷抱一種不能明言之隱痛深慟,常覺自辛亥壬子之交,鑄此一大錯,而中國前途之希望,所余已復無幾,蓋既深感共和國體之難以圖存,又深感君主國體之難以規(guī)復,是用怵惕彷彿,憂傷憔悴,往往獨居深念,如發(fā)狂瘍,特以舉國人方皆心灰意盡,吾何必更增益此種楚囚之態(tài),故反每作壯語,以相煦沫。然吾力已幾于不能自振矣。”這里所說,應該是梁啟超真實且矛盾的心理活動,隨后他與蔡鍔等起兵反袁,與其說他功在再造共和,再造民國,不如說他心中的共和與民國,還是立憲的共和與民國,而并非專制的共和與民國。這一點,對當今的政治改革也有很多的啟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