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國家的刑罰總是針對這個國家最推崇的價值觀念,越是價值觀念推崇的就越會被用做處罰的對象。中國古代強調(diào)家族倫理,于是就設(shè)計出一人犯罪、全家受罰的處罰方式,來警告人們不得輕易觸犯法律。這種“株連”(法律上的正式稱呼叫做“收孥”或“緣坐”,如果全部都處死叫“族誅”)親屬的連帶刑事責任是中國古代刑事法律的重要特色之一。

從現(xiàn)有一般的史料來看,這種制度倒不是很早就有的。歷史上最早明確實行“三族”法律的是秦國,據(jù)《史記》的《秦本紀》記載,秦國的第四代國君秦文公實行了這一法律,這是在公元前746年。過去一般都認為這時的“三族”主要是指罪人的父母、妻子及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但現(xiàn)在很多學者認為“三族”指的是罪人的全部直系親屬,以及最近的旁系親屬(兄弟姐妹)、配偶。稍微減輕一點的是“族誅”,據(jù)說就是殺光罪人的妻子、子女。此外秦漢時的法律有專門的《收律》,規(guī)定被處以完城旦(筑城苦役)、鬼薪(伐木苦役)以上刑罰的罪犯,以及因為犯奸罪被處以宮刑的罪犯,都一律要“收”妻子、子女為官府奴婢,房屋、土地等等財產(chǎn)也全部沒收。

漢文帝即位的當年(公元前179年)進一步實行改革,下詔說:“法律是治理國家最公正的,用來禁止暴虐、指導(dǎo)和保護善良百姓的?,F(xiàn)在有人犯罪就要將他那無罪的父母、妻子和子女、同胞兄弟都視為罪人而收孥。朕認為這不適當,請討論廢除。”可是朝廷大臣都反對,認為:“百姓不能自治,所以才用法律來禁止?;ハ嘤羞B坐收孥的關(guān)系來牽制他們,使之不敢犯法,這是久遠以來的法律,還是不改動為好。”漢文帝卻仍然堅持,再次下詔:“朕聽說法律公正百姓就善良,罪刑相當老百姓就服從。而且教育百姓使之善良是長官的責任,既不能正確引導(dǎo),反而又用不公正的法律來治罪,是驅(qū)使百姓走向暴虐,怎么可能禁止暴虐?朕看不出這有什么好,請進一步討論。”大臣這才同意廢除親屬相坐的“收律”。同時這位銳意推進刑罰改革的漢文帝再次明確宣布廢除“夷三族”。不過后來因為他受了騙子新垣平的欺騙,于是一怒之下,將新垣平“夷三族”,這樣夷三族就又得以恢復(fù)。“族誅”也一直保留在刑罰體系中。只有“收孥”以后確實不再普遍使用了。

經(jīng)過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演變,唐朝的法律中緣坐家屬的罪名被限制于謀反大逆、謀叛等嚴重侵犯皇權(quán)的犯罪,以及“不道”中的一些嚴重侵害統(tǒng)治秩序的犯罪。換言之只要不反對皇帝,皇帝也不殺你一家子。謀反大逆罪犯的父親、兒子都處死,但女性親屬以及祖父、孫子、兄弟以及未滿16歲的兒子都不殺,收為官奴婢。另外年滿80歲以上的男性親屬、年滿60歲以上的女性親屬可以免于處罰。伯叔、侄子等親屬都要處以流三千里。唐朝的法律被后世繼承。以后明清的法律將謀反大逆的緣坐處罰加重,罪犯的大功以內(nèi)的16歲以上的男性親屬全部要被處死,女性親屬全部沒為官奴婢。

從以上的敘述中可以知道,“株連九族”主要是一個形容性質(zhì)的統(tǒng)稱,并非嚴格的法律用語?!妒酚洝诽岬降那G軻刺秦王后,秦王屠殺荊軻“七族”;王充在《論衡》中又說是誅殺荊軻的“九族”。《隋書》記載隋文帝在鎮(zhèn)壓了楊玄感的起兵后,“罪及九族”。傳說明成祖朱棣起兵奪取皇位后,原來擁戴建文皇帝的主要文臣之一、當時南方的名士方孝孺寧死不屈,不愿為明成祖起草詔書,明成祖威脅他說:“難道你不顧及你的九族嗎?”方孝孺說:“便是十族奈我何!”明成祖或許認為方孝孺這句話是對他獨創(chuàng)能力的蔑視,于是將方孝孺的學生全部抓來充當九族之外的第十族,據(jù)說一共殺死八百多人。不過這一說法并不見于較為嚴肅的史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