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政法大學司法理念與司法制度研究中心主辦的“司法學論壇暨首屆司法管理學研討會”上,與會領導、專家學者及一些地方法院、檢察院的負責人圍繞司法管理學的學科體系、研究方法、學術價值以及司法管理實踐中的一些做法等內容進行了討論和交流。
逐漸形成中的司法學及司法管理學體系
司法學是法學中的一門新興學科,司法學既有交叉性的特點,也有獨立的品格與屬性。前者是指用其他學科如社會學、倫理學、管理學、文化學、哲學等視角和方法來研究司法學,因而可以派生出司法文化學、司法倫理學、司法社會學、司法管理學、司法哲學等子學科。后者是指司法學具有獨立存在的價值和意義,主要表現(xiàn)在司法體制學、司法管理學、司法理念學、司法解釋學、司法監(jiān)督學和民間司法學等子學科。中心主任崔永東教授在對司法學及其體系進行了綜述后指出,目前我國正在進行的司法改革尚未進入深水區(qū),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理論整備不足,這與國內尚未建立起完整的專門研究司法問題的學科——司法學不無關系。司法學是法學領域的新興學科,目前司法的現(xiàn)狀為司法學學科的發(fā)展帶來了空前的機遇。
崔永東主任說:“司法管理學是司法學的子學科,研究司法管理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探索司法管理規(guī)律。所謂司法管理是指為了實現(xiàn)司法的公正和效率,通過計劃、決策、組織、領導、控制和創(chuàng)新等司法管理職能的行使,優(yōu)化司法資源配置的組織活動。司法管理以法院審判管理為核心,還包括檢察管理、公安偵查管理、律師管理和律政管理等多個方面。由于種種原因,一直以來司法管理并未被當成學科來定位,理論界對司法管理的研究成果甚少,在司法改革扎實推進的今天,關注司法管理制度,在對司法管理進行系統(tǒng)研究的基礎上,構建中國的司法管理學迫在眉睫。”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先生指出,司法管理學首先要研究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之間的關系。因為我國憲法規(guī)定法院獨立審判,不是法官獨立審判,從科學研究的角度來說,審判權和審判管理權之間的關系、兩種權力的配合方式、各自的界限問題有必要探討,司法權和司法管理權的關系同樣值得考量。司法權作為一種重要的國家權力,權力主體不僅有法院,還包括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司法管理權的權力屬性需要深入思考,以明確司法權與司法管理權各自的指涉,更好地為司法學和司法管理學學科建設奠定基礎,并結合實踐形成司法學的理論體系。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先生指出,司法學這一學科的研究應當建立在對不同觀點有所取舍后形成基本一致看法的基礎上,否則很可能導致研究對象的不確定。他認為,應將兩院的司法權活動作為基本研究范疇。有關司法權的研究必須關注司法權的獨立運行問題,也就是司法獨立問題,這是衡量我國民主法治的標尺。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賀榮女士認為,司法學及作為其子學科的司法管理學的誕生,順應了司法事業(yè)發(fā)展的新形勢、新要求,也順應了法學學科建設的布局方向。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專門成立了審判管理辦公室,全國各級法院也相繼成立審判管理辦公室,并結合當?shù)貙嶋H開展了審判質量管理、審判效率管理、審判流程管理、審判層級管理和審判績效管理等管理活動,努力探索、建立和完善系統(tǒng)化、規(guī)范化的審判管理制度,取得了積極的成效。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張彩鳳教授、北京德寶律師事物所凌平義主任和全國律協(xié)民事委員會賀寶健副主任關注的是公安機關的案件管理。相對于法院和檢察院的審判管理與案件管理,公安機關案件管理尚在起步階段,而公安機關是案件的源頭,源頭處理得好,可以減少法、檢的壓力。雖然現(xiàn)在公安機關有法制科室及專職的法制員,但是集安全保衛(wèi)、行政執(zhí)法、國家安全、刑事案件等于一體的管理體制不利于對刑事偵查活動進行有效管理,應當建立刑事偵查管理機構,明確刑事偵查活動與刑事偵查管理的職能劃分,提高刑事偵查活動的效率和質量,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使公檢法為基點的司法程序運轉更加順暢,以制度化和規(guī)范化的方式推動公安機關刑事偵查活動體制的改革。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薛剛凌教授認為司法學和司法管理學的定位是學科體系中非常重要的內容。司法與行政有本質上的區(qū)別,行政的特點是上下的命令——服從關系,而司法強調主觀的判斷,更多的是一種邏輯推理,司法學應當按司法的規(guī)律來構建起學科體系。我國目前的司法和行政從嚴格意義上來說沒有法治化,行政帶有濃厚的倫理色彩,并非嚴格意義上的現(xiàn)代管理。嚴格意義上的現(xiàn)代管理重推理和邏輯,但司法的邏輯要高于行政的邏輯,行政的目標和司法的目標是不一樣的,研究清楚這些問題對司法的發(fā)展和行政管理的提升會有非常大的幫助。
清華大學蘇亦工教授認為,審判與審判管理應當是兩種不同的工作,審判管理及其他管理接近于行政管理,而審判權作為司法權的體現(xiàn),主要的任務在于判斷是非曲直,法官是做出上述判斷的主體。所以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應當尋求相互配合,審判管理權服務于審判權。他建議對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都加以研究,尤其注重研究使兩種權力相互配合達到司法目標的方法。
中國人民大學趙曉耕教授從法律史的角度指出,中國現(xiàn)行體制下法院和檢察院的設置使人聯(lián)想到中國傳統(tǒng)思維中的監(jiān)督,它不同于西方觀念中的二分法,即設定一套權力制度,在此基礎上形成制約。中國傳統(tǒng)智慧將監(jiān)督轉換成自我完善,即法院是審判機關,檢察院是檢察機關,檢察權中包括對法院審判權的監(jiān)督,很多內容與法院內部的審判管理是重合的。法院的審判管理傾向于法院自己來管理法官,形成法院審判職能外的法院審判管理職能。今后在法院內部職能上,包括機構設置上,有無進一步二分的可能,也就是說在同一法院內部,一部分從事通常意義上的審判,另一部分從事來審判管理。從管理學的角度這一推論似乎可以成立。但是如此推演就會出現(xiàn)法院自身定位的困惑,所以審判管理與傳統(tǒng)意義上的審判之間應有明確的界限并找準各自的定位。
司法管理學研究要有多元的視角
司法學及司法管理學的研究不僅要關注當下的司法實踐,也應當思考如何借鑒中國傳統(tǒng)司法文化,以完善當前的司法制度建設,推動司法改革的進程。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張晉藩先生認為,司法學的學科構建離不開司法傳統(tǒng),中國古代在司法文化與司法制度上多有建樹,其中不乏許多超越時空值得借鑒和發(fā)揚之處。在司法文化方面,首先是司法心理學,早在公元前11世紀就出現(xiàn)了以五聲聽獄訟的記載;在司法倫理學上,有同居相隱不為罪;在司法應用學上,體現(xiàn)為律學的發(fā)展;在司法哲學上體現(xiàn)為天人合一,擇天行刑;在司法政治學上強調中刑;在司法制度上體現(xiàn)為民刑有分。傳統(tǒng)司法重證據(jù),強調依律斷罪,定罪皆當以法律令正文,如果無正文就依名例來斷,如無正文、名例,則不論。傳統(tǒng)司法人道主義強調對老幼婦孺要恤刑,死刑要嚴格復核。傳統(tǒng)司法中調解息訟思想更是由來已久,遇有訴訟,司法官員要首先對當事人進行勸導,在審判過程中,注重寓教于判。當然中國古代司法中也有許多糟粕,比如司法與行政不分,君主的擅斷,濫施拷刑等等。當下的法治建設應當在摒棄傳統(tǒng)糟粕,繼承其中的優(yōu)秀內涵之上展開。
北京大學李啟成副教授和中國政法大學姜曉敏副教授認為,近代以來,西方法律制度與思想之引入日昌,中國傳統(tǒng)法律制度與思想更顯日頹,致使中國傳統(tǒng)司法制度與思想中歷代薪火相傳所留下的精神意蘊漸漸被湮沒。如何進一步深化對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認知與借鑒,應當也必將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斷完善進程中的重要一環(huán)。
中國政法大學梁文永副教授認為,探討今日的話題應當具有歷史的眼光,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前30年是法學探索與成長階段,后30年是法學恢復和重建階段,未來將是法學研究精細化、科學化階段,成為能夠真正實施的學問。司法學要研究中國問題,研究社會主義的司法學,如何保證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種權力積極主動、協(xié)調一致地獨立工作應當成為司法學的重要研究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孫萬勝副主任立足于司法改革的需要提出,法治建設乃當務之急,法律體系建成后最關鍵的是法治體系的建立,理論界與實務界應就這一問題確定一些課題,共同研究,逐步形成共識。在方法論角度應把握三個標準,即符合國情;符合發(fā)展規(guī)律,尤其要符合司法的規(guī)律;符合全球化的發(fā)展趨勢,將來的司法制度要能夠和世界接軌與對話,司法價值觀應該被世界認可。同時,要注意克服三種傾向,即完全照搬西方做法的拿來主義傾向,傳統(tǒng)司法中司法權被行政權吸收的傾向,計劃經(jīng)濟體制下以首長負責制對待司法的傾向。
一些學者提出,司法管理學必須立足于司法實踐,形成有效自洽的司法管理學體系。司法管理學尤其要避免從概念到概念、由邏輯到邏輯的推演,而忽視司法實踐的存在。司法管理學的研究要采用實證研究的方法,注重中國的實際,從司法管理的實踐當中找到理論的源泉;還要注意探討如何實現(xiàn)司法管理的三種功能,即懲罰功能、管理功能和激勵功能。司法管理學也不能夠承載得太多,而應當回歸到管理的本源,即提高效率。司法改革的目的是為了公正與效率,司法管理學的目標應該定位在提高效率上,這樣更加符合管理的本質。
司法管理實踐中的探索與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周建平主任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審判管理辦公室王晉主任分別介紹了法院、檢察院系統(tǒng)司法管理的具體實施狀況。審判管理在法院系統(tǒng)是一個新興領域,2011年召開全國審判管理工作會議,構建了區(qū)別于傳統(tǒng)審判管理的新格局。截止2012年8月,全國法院專門審判管理機構有2632家(不含最高院)。新型審判管理開展一年多來,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亟需理論的支持。檢察機關原來在辦案過程中也有檢察案件管理的規(guī)則,是由不同的部門分散進行的,隨著形勢的發(fā)展,舊的管理模式不再適應新需求。最高檢在總結多年改革經(jīng)驗后,開始在全國開展案件管理改革,2011年10月成立專司案件管理的綜合性機構——案件管理辦公室,全國已有2500多個專門的案件管理機構,開始逐步建立統(tǒng)一受案、全程管理、動態(tài)監(jiān)督、案后評察、綜合考評的檢察案件管理制度。
江蘇省高院審判管理辦公室劉坤主任指出,在我國現(xiàn)階段審判資源極其有限、司法的外部供給又非常不足的情況下,如何把案件辦好是一大難題。目前法院只能是向內,將注意力放在內部工作機制的改革上,審判管理改革應運而生。從本質上講,審判管理不是獨立的權力,而是人民法院對審判權自我完善的一種手段、機制和方法,兼具司法性與行政性。審判管理的價值導向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統(tǒng)一,通過審判管理對審判過程、審判行為進行引導,從立案到審判再到執(zhí)行的全過程都確保健康有序,增加案件審理的透明度和公開性,減少不正當因素發(fā)生的幾率;二是實現(xiàn)審判效率和司法效益的統(tǒng)一,進一步優(yōu)化審判資源配置,完善審判工作機制,提高審判效率,實現(xiàn)司法效益最大化;三是實現(xiàn)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引導法官樹立正確的司法理念,把嚴格司法與能動司法結合起來,最大限度贏得公眾對司法的正面評價。
江蘇省徐州市中院李后龍院長結合審判質效評價指標體系的實施,對審判管理中遇到的問題進行了總結。2011最高法院正式下發(fā)案件審判質量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以案件質效評價指標體系為基礎的架構,提高了審判管理水平,促進了審判效率、效果的提升,為法院系統(tǒng)內外評價法院審判工作提供了具體的標準。但是隨著制度的運行,特別是將該標準作為評先、評優(yōu)的標準后,評價標準被異化,出現(xiàn)一些明顯違反審判規(guī)定的情況,使審判評價體系喪失了應有的功能,特別是喪失了院長、廳長審判決策依據(jù)功能,出現(xiàn)了法院內部指標高,但外部評價低的情況。因受案范圍和受案條件的區(qū)別,不同層級的法院設置的指標應當有所區(qū)別。在評估中注意指標的發(fā)展趨勢變化,適時微調指標,傾聽審判一線人員的反饋。
四川省眉山市中院劉楠院長認為,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來解決糾紛,是應對糾紛爆炸增長的良好方法。在這種意義上審判管理是一種后臺工作,審判管理權不是一種司法權力,是后臺的管理性權力,這樣也撇開了審判權和審判管理權之間的爭議。法治就是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保持司法的統(tǒng)一,不同法院之間的判決要尋求統(tǒng)一,與其將審判管理的中心放在內部指標上,不如把重點放在司法尺度的統(tǒng)一上。法院的審判管理也應講求投入和產(chǎn)出的計算。
在研討會中,與會嘉賓一致認為,通過司法學論壇的形式將理論界與實務界人士聚集到一起共同研討,必將有利于推動司法學理論與司法學學科的快速發(fā)展。司法學和司法管理學學科的發(fā)展充分說明,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成后,理論界與實務界的關注焦點已經(jīng)由立法轉向司法。司法學的學科建設將為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提供理論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