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元年(1821)初夏,浙江巡撫帥承瀛給歸安人陸名揚定下“糾約抗糧”“把持漕務”“逞兇拒捕”“毆官殺差”等罪名,并下令“即行正法,梟取首級,解回犯事地方懸竿示眾”。行刑的那一天,不明真相的群眾紛紛前往圍觀,爭相目睹這個重案要犯模樣。殊不知,陸名揚與常人并無異樣,看不出像一個兇神惡煞的“積慣地棍”。他面色蒼白冷漠,淡定地引頸就戮,聽任劊子手砍下頭顱。
陸名揚心中有很多冤屈,卻沒有當場喊冤,因為他知道三級官府都視之為眼中釘、肉中刺,必欲除之而后快,無論怎么喊冤都是白搭。身為一介草民,陸名揚無法為自己申辯,也沒有人為他申辯。這案子已然成了“鐵案”,他之所以被法辦,罪有應得,一點也不冤。在清代官方檔案文獻中,陸名揚被改名為吳明揚,并被描述為“積慣地棍”“首惡渠魁”,“吳明揚籍隸歸安,素不安分,先于嘉慶十年間聽從沈大昌盜砍吳翀等家墳樹多次,該犯并窩留鋸賣,聞拿逃避,事后潛回,改姓陸明揚。十六年八月,因雇工沈阿毛偷竊什物,吳明揚逼令自經(jīng),即將尸棺燒毀,地保鄰右俱畏不敢言。嗣后,該犯逾肆兇橫”,“欺制愚民,把持公事,已及十余年之久。該犯居住十八區(qū)地方附近民人,或賴其包庇,或被其威脅,類多聽從指使”。
按照官方說法,陸名揚就是一個犯有前科、兇橫殘暴、欺制愚民的“積慣地棍”。還有,吳明揚這個名字,就含有吳越人反清復明的意思,暗示其人包藏禍心。不過,這個名字是被刀筆吏所改,而非陸名揚自己所為??磥?,官府要抹黑一個草民,也是煞費苦心。但是遮天的手指間也難免不露縫隙,透過一線陽光,也能窺見一些真相。清代學者、書法家包世臣曾實地探尋過陸名揚案原委,并寫有《書三案始末•陸名揚》一文。在包世臣筆下,陸名揚是一個非常正直的好人,深受當?shù)匕傩諓鄞鳎?ldquo;(歸安)十八區(qū)民德名揚甚,又念其公廉,一切鼠牙雀角,皆就名揚平曲直。名揚剖析平允,鄉(xiāng)人悅服,稱曰‘名阿爹’。阿爹者,老人尊稱也。”官兵下鄉(xiāng)搜捕,陸名揚沒有逃跑,為了不讓“一身累一村”,他主動自投于把總。解到省城,帥承瀛親訊,“名揚到部堂時,風日尚晴麗,及反接出署,天忽沉黑,對面不見人,竟日不解”。陸名揚被處死后,“歸安、烏程、德清三縣居民,醵金為都土地廟以祀名揚,以正法信至日開光,買香楮祭奠者,為之空市”。
同是一個人,在兩種文本里卻判若兩人。那么,陸名揚到底是不是罪人,還是讓事實說話。糾約抗糧,就是糾集民眾抗拒繳納漕糧,這在清代可是重罪。帥承瀛給陸名揚定此罪是基于前任巡撫陳若霖的文牘,追根溯源,是來自歸安知縣王壽榕的原稟,而王壽榕的原稟則出自湖州府署錢糧師爺王五手筆。據(jù)包世臣記載,將陸名揚改為吳明揚,說他“違禁演戲、糾約抗糧”,都是這位王五師爺?shù)哪笤?。嘉慶十四年(1809)陸名揚曾抓住時任歸安知縣徐起渭為肆意浮收而偽造“八折收漕”朱牌的把柄,迫使其“定約”——“開倉之第四日,專收十八區(qū)額漕萬五千余石,每平斛一石,作漕九斗五升,絕‘捉豬’‘飛斛’諸弊”。清代漕糧一般以實物征收,也可以銀子代替。漕糧征收時還有一系列附加費,以彌補貯運過程中的損耗。附加費沒有法定額度,征收多少完全由地方官吏掌控,很多州縣官吏都喜歡在附加費上做文章,趁機發(fā)一筆橫財。陸名揚抓住知縣的把柄,杜絕了亂收費,周邊地區(qū)“群起效尤”,無疑減輕了老百姓的負擔。但是,這也斷絕了大小官吏的生財之路,“府縣恨名揚甚,而無可如何,每于上游前訴苦累,輒指名揚”。徐起渭等遵守與陸名揚達成的“定約”,無疑損失不少灰色收入。王壽榕不愿被“定約”牽制,想要除掉陸名揚這塊絆腳石,又拿不出他犯罪的證據(jù),就只好刻意抹黑他,隨意羅織罪名。
至于說“逞兇拒捕”,那是被迫反抗行為,而“毆官殺差”并不屬實。嘉慶二十五年(1820)十一月時任浙江巡撫陳若霖奏稱,府縣捉拿吳明揚,“該犯竟敢鳴鑼糾眾,持械抗拒,將德清縣差役毆傷多人”,“并用竹篙、農(nóng)具戳打船只,該府方士淦坐船亦被戳漏進水”。翌年四月,新任巡撫帥承瀛接手此案,官方又這樣記述:“鳴鑼糾眾,兩次拒捕,戳翻差船,淹斃差役兩命,并戳翻該管知府坐船。”官府以“莫須有”的罪名抓捕,激起陸名揚和村民的反抗,雙方發(fā)生沖突在所難免。問題是,官府故意隱瞞或扭曲某些情節(jié),從而制造陸名揚戳翻差船的假象。根據(jù)包世臣的記載,知府的坐船是被吏役擠翻的:“士淦攜吏役二百余人,坐船至菱湖,過橋入濱,尚未至十八區(qū)界,從役見岸上有居民百余戶,乘機搶掠。居人各持穢桶潑拒,役奔小船,四竄避穢。士淦座船笨重不可轉,吏役爭上士淦船,士淦船沉溺幾斃,府役死者二人。”后來出版的《府(縣)志》也證實了包世臣的說法,其中并沒有“戳翻該管知府坐船”情節(jié),至于“淹斃差役兩命”,也是混亂中溺水喪命。
陸名揚無疑是被冤殺的。耐人尋味的是,使之成為刀下冤魂的帥承瀛卻是地道的清官。說他是清官,有兩重意思,一是清廉不貪財,二是清明不昏庸?!肚迨犯濉吩谄浔緜髦蟹Q贊:“承瀛治浙數(shù)年,以廉勤著。”道光四年(1824),帥承瀛丁憂回籍,他名下經(jīng)費的積余有八萬兩,衙吏告訴他,依照以往慣例,這銀子可從庫房提取,歸其個人所有。帥承瀛拒絕提取這筆款項,把它捐了出來,一半用以疏浚湖泊,一半用以資助貧苦的讀書人和鰥寡孤獨者。帥承瀛曾多次任欽差大臣,負責查辦山西雁平道福海、陜甘總督先福等人的貪腐案,并巡按山東處理徐文誥案。徐文誥案是清代有名的冤案,徐家遭到盜賊搶劫,縣太爺不去捉拿盜賊,反而設局坑害徐文誥,其中黑幕重重,冤情多多。帥承瀛受理此案,調(diào)派省府縣官員三堂會審,終于使案情水落石出,徐文誥得以昭雪沉冤。有趣的是,包世臣的《書三案始末》也記述了此案。
同是一個清官,能昭雪冤案,也能制造冤案,這個問題值得深思。關于陸名揚案,《清史稿•帥承瀛傳》有一段記載:“承瀛初至浙,誅名揚,后乃知由於官吏之釀變,深悔之。”帥承瀛深感后悔,說明他意識到自己錯了,錯就錯在被前任和下級所蒙蔽,換句話說,就是犯了官僚主義錯誤,沒有深入調(diào)查研究,沒有做到實事求是。
當然,若要深究的話,也不能全怪帥承瀛。清官尚且出現(xiàn)如此錯誤,說明制度安排有問題。清制規(guī)定:“糧從田辦,賦以額征。額外多取,是為浮收,額外派征,則加賦矣。”康熙五十一年(1712)就將稅賦數(shù)額固定下來,強調(diào)“永不加賦”。表面看,清代農(nóng)民的法定稅負比較低,但實際稅負卻非常高,因為法定的稅負只是上繳中央的皇糧國稅,而大量的地方吏胥衙役都未列入財政預算供養(yǎng),加上官員的薪俸和養(yǎng)廉銀一般難以維持各種開支,所以地方官府主要靠介于合法與非法之間的陋規(guī)取得財政收入,州縣官吏差役的個人收入也多依賴陋規(guī)。由于朝廷的默許及制度上缺乏約束,陋規(guī)幾乎都由州縣官員掌控,人們只能寄希望于他們合理地、有節(jié)制地收取。如果政治清明、官吏清廉,民眾的負擔相對較輕;如果吏治腐敗、橫征暴斂,民眾就會不堪重負,從而激起民憤、民變。歷代王朝難逃“周期律”的宿命,就是因為未能妥善解決民眾負擔問題,最終釀成官民對立、官逼民反的惡果。
其實,陸名揚式人物的存在,有利于化解上述矛盾。如果容忍陸名揚代表民眾與官府博弈,雙方形成協(xié)商對話的機制,是可以找到兼顧雙方利益的平衡點,讓彼此各得其所、相安無事的。問題在于,這樣的治理模式在中國古代是不可能出現(xiàn)的。所謂“民惟邦本”,只是將民眾視為國家的資本,而不是現(xiàn)代意義上的“以民為本”“以人為本”,士人根深蒂固的理念乃是“皇權至上”“官尊民卑”。所以,舊式官僚是不屑于與民眾平等協(xié)商的。雖然古代鄉(xiāng)村也有士紳精英,但他們往往充當官府的耳目或助手,而很少代表村民與官府博弈。陸名揚敢于抵制陋規(guī),敢于與官府博弈,必定招致官府厭惡憎恨,最終含冤被殺。
在古代,背負“糾眾抗糧”罪名處死的冤魂何止陸名揚一人。即便遇到清官,他依然在劫難逃。由此看來,清官固然可敬,也并非萬能,真正可靠的是好的制度與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