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三權分置”是中共中央制定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下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中共十九大報告明確把“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作為鄉(xiāng)村振興戰(zhàn)略的重要任務。承包地“三權分置”能夠極大地提高農村承包土地的流動性,既有利于土地的集約化,又保障了農民的收益。
在明確了“三權分置”下不同的土地權限后,我們亟需解決的問題就是土地作為農業(yè)固定生產資料、農村與農民的財富形式,如何能夠形成資本而作為鄉(xiāng)村振興的財富基礎不斷累積增長。長久以來,我們的農村土地制度沒有明確承包土地經營權與使用權是“三農”的資產,任何投到農用土地上的資金都無法形成資本被積累下來。因此,農業(yè)產業(yè)、農村社會、農民經濟嚴重缺乏自我積累、自我發(fā)展能力,一直處于一種簡單再生產的小農社會與小農經濟水平。這一問題已經成為制約我國鄉(xiāng)村振興的重要因素。
承包土地經營權不具資產屬性,導致投向“三農”的資金無法形成財富
我國對于“三農”最大的投入來自國家財政。國家統(tǒng)計年鑒顯示,國家財政向“三農”的投入主要反映在“農林水事務支出”科目上,具體包括農業(yè)支出、林業(yè)支出、水利支出、南水北調支出、扶貧支出、農業(yè)綜合開發(fā)支出、其他農林水事務支出等,1986—2016年,總計支出122647.64億元,其中,2010年后的七年中,總支出達93532.24億元。然而,這樣一筆巨額投入是以什么樣的財富方式被存續(xù)下來的呢?
國家財政的“三農”支出無論以什么口下達,最終會投向三個主體:地方政府、農民(包括農民的各類集體組織)與企業(yè)。我們對這些投入的資金流向進行分析:首先,向地方政府的支出,主要是政府支持“三農”的一些無償資金或投入公共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這筆財富最終歸誰、是否存續(xù),目前并沒有明確的財富權屬從財務記錄體現出來。其次,向農民的支出,包括向農民個體、村級集體、農民合作社、農莊等的支出,這筆支出雖然歸屬明確,但也無任何積累方式。其中,為解決簡單再生產困難的支出部分,在生產過程中消耗掉了;而用于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的支出,由于農民與各類農民集體組織沒有資產負債表,也沒有在財務記錄上體現出來。最后,向企業(yè)的支出,這里主要是指農業(yè)生產型企業(yè),既有固定資產投入,也有其他開發(fā)類投入。其中,技術研發(fā)等方面的投入能夠以企業(yè)無形資產形式將財富積累下來,其余的所有投入,尤其是投入到農用土地上的資本,都直接以費用計入生產或銷售成本,無法以任何資產形態(tài)在財務上將財富積累下來。
由此可見,國家財政投入到農用土地上的資金,由于土地經營權與使用權沒有成為“三農”的經營性資產,因此無法在財務上以資本投入方式被記錄而成為財富積累。不僅如此,農民、農村集體組織以及其他所有形式對農業(yè)的投入都沒有能夠形成有記錄的財富,這樣一方面導致農業(yè)很難走向集約化、規(guī)模化,另一方面也始終沒有形成經濟發(fā)展賴以生存的財富與信用基礎。
土地資產既是鄉(xiāng)村重要的財富,也是鄉(xiāng)村財富積累的源泉
資產是財富的物質體現,資產的積累既是財富增加的方式,更是財富增長的必要條件。在現代貨幣經濟條件下,財富的積累一定要以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憑證方式被記錄。如個人房產若沒有房產證,任其價值如何增長,對于房屋的居住者來說財富也并沒有增加。又如農業(yè)企業(yè)通過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向承包土地經營權所有者支付使用費,獲得了土地的使用權,雖然這在資金投入性質上看是很明確的資本投入,但由于承包土地經營權不是資產,流轉土地所需要的這部分資本投入并沒有以公司資產的方式積累起來,而是以生產費用的形式進入簡單再生產的循環(huán)。這樣的結果是,從事農業(yè)的公司或產業(yè)始終無法完成自我資本積累。
完善鄉(xiāng)村財富積累方式
在現有對農村、農業(yè)與農民的制度安排下,要很好地解決鄉(xiāng)村財富積累問題,關鍵就是要激活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的資產屬性,讓農村土地真正作為農業(yè)生產要素以資本方式積累下來。那么,如何確認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的資產屬性?唯一的方法就是要在土地法與相關會計準則里明確規(guī)定承包土地經營權可以資產方式進入資產負債表。能夠作為資產進入資產負債表的承包土地經營權,會隨著對土地的不斷投入而增值。為此,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在土地法及相關法律里,直接賦予承包土地經營權以資產屬性,解決土地承包權與經營權進入資產負債表的制約問題。
第二,在會計準則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里,參照工業(yè)用地的財務處理方法,明確規(guī)定承包土地經營權以無形資產進入資產負債表的原則和方式。
這樣不僅使已經投入的資金有積累的通道,更重要的是能夠極大地吸引市場資本對農村農業(yè)的投入,加快鄉(xiāng)村振興步伐,實現全面小康。